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间是否还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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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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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养父母子女之间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相同。
录入:敬竹
添加:2007-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