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有权对第一审刑事案件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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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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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
(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刑事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算。
录入:敬竹
添加:2007-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