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发〔2009〕21号
(2009年7月2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8〕7号、鲁发〔2009〕12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要求,增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感
(一)认清形势。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我市现有64.76万残疾人,占全市总人口的6.33%。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 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 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但是,残疾人的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有较大差距,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促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临沂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重在农村,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建立并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环境,努力使我市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创出具有临沂特色的发展模式。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全市残疾人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九年义务教育”,努力使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使残疾人同全市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加强社会保障,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
(一)提高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障水平。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但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可实行分类施保。从2010年起,对享受城乡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50元的生活补贴,除省财政给予补助外,市财政再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承担。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社会救助资金中足额代缴,对其中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特殊困难家庭和重病残疾人患者超出报销封顶线由个人承担部分再给予救助,待国家出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帮助农村残疾人参保。用人单位招用残疾职工,要依法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保险。
(二)加大残疾人专项保障和救助力度。继续开展康复系列救助工程,确保康复救助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将白内障复明、精神病治疗、畸残矫治手术、康复训练等残疾人急需的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并将符合规定的其他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逐步纳入以上制度报销范围。建立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制度,对发现的0-6周岁贫困残疾儿童进行免费的早期抢救性康复训练和救助。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规划,并纳入统一的筹资渠道,切实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困难,到2012年在全市基本消除残疾人危房户和无房户。将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全部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并在选房和无障碍改造上充分考虑残疾人出行和使用方便,给予特殊照顾和帮助。
(三)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各级政府要按照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宗旨,优先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并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企业和个人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成立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残疾人提供慈善服务。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公共交通工具,各旅游景区(点)对持证残疾人实行免票或者优惠票价,优惠幅度不低于50%,并设立明确标识。
三、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一)努力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加大康复经费投入,从2010年起,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5元的标准安排日常社区康复经费,2011年达到每人每年不少于0.8元,2012年达到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的标准。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要设立康复科。要大力培养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大力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康复指导站、康复站,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康复指导员和康复员,并落实工作职责。为全市所有适合手术的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2010年各县区达到“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工作标准”,完成“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创建任务。
(二)做好残疾预防工作。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搞好婚育咨询指导和保健服务, 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办法,加强宣传,引导和推动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和妊娠检查,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和特需人群补充叶酸、补碘等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筛查预防报告制度,制定和落实预防措施。开展心理健康和保健教育,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制定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伤残防控措施与目标责任制度,加强检查考核,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三)积极发展残疾人教育。办好市特殊教育学校,鼓励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发展。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通过特教学校开设教养班、送教上门等方式,解决重度肢体残疾、中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特困或其他有特殊需求的残疾学生,再给予适当补助,确保各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大专院校和中等以上职业学校要设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大中专院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要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对考上专科以上普通高等学校的残疾学生首学期给予学费补助,补助标准由市和县区残联、财政制定。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
(四)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大力实施残疾人“百千万就业创业工程”,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要把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作为就业工作重要目标任务,列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要按不少于10%的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还可以按市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政府设立的各级就业服务大厅和其他就业服务平台要设立残疾人专用服务窗口。在市区、城镇深入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大力推进残疾人扶贫基地和培训基地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安排残疾人生产、经营或专产专营。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服务。对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给予培训补贴。积极促进农村残疾人培训和劳务输出。高度重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建立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示范基地。
落实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各类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作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并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要时可以市县联动,加大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执法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地方税务部门要将征收企业残疾人保障金列入工作考核目标,应收尽收;财政部门要将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列入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市和县区2010年前成立规范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作为政府兴办的服务性事业机构。
(五)实施农村残疾人生活水平“整村赶平均”工程,加快农村残疾人奔康致富进程。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整村赶平均”工程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制定规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积极组织交通、通信、电力、水利、农业、林业、科技、教育、文化等部门的支农资源,扶持壮大县区、乡镇残疾人服务社,集中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整村赶平均”工程。要建立完善残疾人“整村赶平均”致富奔小康的指标体系和监测制度,坚持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相结合,有效衔接,科学推进。市和县区都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残疾人“整村赶平均”工程,每年用于“整村赶平均”工程的资金要占农村扶持资金的一定比例。加强对“整村赶平均”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将其纳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工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六)实施残疾人托养制度。采取依托现有福利机构、新建残疾人托养院、家庭居家安养等方式,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三无”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等托养服务。社会福利机构要安排一定比例床位接收生活难以自理的重度残疾人。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残疾人托养院,有条件的县区要建成使用面积不低于1800㎡、床位不低于80张的残疾人托养院。对完成的县区,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县区级财政要按入院人数拨付经费,保证托养机构正常运转。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对由家庭和亲友照料的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提供服务补贴、必要的辅助器具和康复服务指导,服务补贴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七)加快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党委、政府要将各类公益性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给予重点支持。要加快兴建残疾人康复中心、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残疾人文化体育中心、听力语言训练中心、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中心和残疾人托养院等服务设施,近期,市里建设的重点是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文体训练中心和残疾人托养院,县区建设的重点是残疾人托养院。要继续抓好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的县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设置白内障复明中心、聋儿语训中心、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中心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等,为残疾人开展切实有效的服务,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八)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大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要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定期举办各类残疾人运动会,全市残运会与全市运动会同城举办。建立残疾人优秀文化和体育人才的选拔、培养机制,成立市残疾人艺术团,组建残疾人专业运动队,积极参加残疾人文艺和体育赛事活动,对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不低于健全人同等标准的表彰和奖励,解决好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成绩突出的优秀残疾人体育人才的就学、就业和保险等问题。
四、优化社会环境,实现“平等、参与、共享”
(一)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关心、帮助、支持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展。宣传、新闻部门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注重残疾人自强不息和扶残助残典型的发现、培养和宣传,大力弘扬人道主义,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把扶残助残作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创建条件,实行动态考核。要发挥临沂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残疾人体育协会和残疾人书画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做到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深入开展共创文明志愿助残活动,建立健全各级助残志愿者联络站,发展壮大“沂蒙阳光”助残志愿者服务队,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活动。
(二)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大中专院校新生录取、公开招考录用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从重处理。
(三)落实无障碍建设、改造和管理责任。积极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加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建设、改造和管理工作。实行无障碍环境建设、设计和施工责任追究制。城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把好规划审查、设计审批和施工验收等重要关口,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侵占、破坏无障碍设施的执法监管。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在小城镇、农村地区推行无障碍建设。要逐步开辟无障碍公交线路,设立无障碍站牌、残疾人专用车泊位等无障碍设施。针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给予资助。宣传、广电、通信等部门要大力推动信息交流无障碍,市和县区的主要电视频道要开办手语新闻节目,电视新闻、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县级以上图书馆要设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
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保障机制
(一)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和联系残疾人工作。党委常委会每年要听取一次残疾人工作情况汇报,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要研究一次残疾人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业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投入支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督导检查落实情况。各级职能部门、有关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各级社会组织和慈善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乡镇党委政府、村委会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认真实施考核。
(二)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要按照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以及“慈心一日捐”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要加强残疾人事业交流与合作,吸引资金,争取外援,拓宽发展领域。
(三)加强残疾人公益性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残疾人康复中心、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文体训练中心和托养院等公益性服务工作平台和相关人才队伍建设,要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充实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保障残疾人公益性服务机构正常运转。
(四)建立和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规范和加强县、乡残联和村、企业残疾人协会的建设,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职责明确、有效运转的县、乡、村、企业全覆盖的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理顺和完善市、县区残联内设机构,配齐工作人员。要按照残联领导干部双重管理规定,选优配强县级残联领导班子,确保班子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残疾人。乡镇残联、村(社区)残疾人协会要分别按照“九落实”、“四健全”和“三明确”、“三建立”、“一延伸”的模式抓好规范化建设:乡镇残联要在专职干事、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人员待遇、工作职责、工作经费、规章制度、服务载体和工作网络平台等九个方面全面予以落实,残疾人较多的乡镇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残疾人专职干事,并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目标考核机制、扶残助残政策和基层残疾人工作方法;村(社区)全部成立残疾人协会,要明确村残疾人协会成立程序、村专职委员工作职责和待遇,建立村级残疾人协会工作制度、目标考核奖惩机制以及服务阵地,并将村残疾人协会组织网络延伸到村民小组,在村民小组设立残疾人工作小组。要推广借鉴上海“阳光之家”、北京“温馨家园”经验,搞好乡镇“阳光服务社”和村(社区)“阳光服务室”建设。乡镇要成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市、县区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各专门协会,可招聘残疾人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凡有10名以上残疾人的用人单位都要成立残疾人协会,并开展工作。
(五)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要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要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资金和人力支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要有一定数量的优秀残疾人或残疾人工作者。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条件,市、县区残联理事长可推选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乡镇残疾人专职干事可推荐为同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各乡镇要平等对待残疾人专职干事,加强其在工作等方面的管理和使用。逐步将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村民(社区)委员会管理体系,与村(社区)委会成员一样看待,一样使用、一样关心。
(六)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切实选优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做好残疾人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加大财政投入,解决好基层残疾人工作者的待遇问题,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干事和城市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工资由政府财政统一列支,并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由县级财政给予一定误工补贴,凡是符合条件的都要纳入低保。要健全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方式,全面提升基层残疾人工作者的素质。要加强对基层残疾人工作者的管理,参照公务员选拔的机制流程,规范乡镇专职干事选聘程序,健全考核机制和进出淘汰补充机制,优先选聘热爱残疾人工作的优秀残疾人大学生,对工作出色的残疾人专职干事要给予重用和奖励,对工作不适应的按程序及时调整更换。对参加社会工作师资质考试的残疾人工作者给予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