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市委文件
穗字[2010]10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精神,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 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全面提升科学发展实力的奋斗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 以显著提高残疾人生活和参与社会活动水平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切实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夯实基层残疾人工作的基础,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政策法规支持体系,稳步发展具有广州特色的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工作网络,推动残疾人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工作目标。至2012年,继续保持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市、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市的地位,建设人人享有公共服务、公平参与社会生活、在全国具有先行示范作用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至2020年,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残疾人的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当,残疾人社会服务实现制度化、系列化和个性化,残疾人事业基本实现现代化。
二、构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
(三)落实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政策,确保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逐步完善重度残疾、精神残疾的残疾人专项基本生活救助办法。
确保城镇残疾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帮助城镇自主择业、自主创业、个体就业、灵活就业、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制定对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低保”、“低收入家庭” 的残疾人和个人无经济收入的一、二级残疾人,由政府资助其参加基本养老、 医疗保险。资助后仍达不到享受定期待遇条件的,由社会救济渠道解决其养老、医疗保障问题。
确保已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地区的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自负有困难的,应给予资助;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自负有困难的,应给予适当补贴。
(四)实施对残疾人的特别救助。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政策措施。逐步扩大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在2010年提高20%的基础上随生活指数逐步提高。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收入下降且低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残疾人,实施临时救济;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由专门的托养机构提供集中托养服务,也可实行居家安养及日间照料,政府对托养机构和居家安养服务以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
(五)拓展残疾人社会服务业。完善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残疾人服务网络。各级残联组织要加强对残疾人社会服务业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组织、个人开办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引和专业规则,详细明确准入规则、专业人员配备和取得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分配等制度。明确公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充分发挥其示范和引导作用。鼓励各类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举办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鼓励香港、澳门残疾人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的形式,开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在资金、场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成立残疾人服务业协会,规范管理残疾人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建立残疾人进入服务机构的评测、转介、轮候制度。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服务需求信息库,定期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及轮候、转介信息。广州市户籍的残疾人在评定残疾等级、申领残疾人证、残疾状况或技能发生变化、进入和退出服务机构时,均接受测评,按测评结果和个人需求转介到合适的机构接受服务。
(七)建立政府资助社会服务制度。建立政府资助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的制度及相关考核评估机制,明确受资助机构的准入条件、服务标准、资助标准及监管措施。制订向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服务机构采购商品或服务的支持政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信封、信纸等办公用品,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鼓励社会各界使用由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产品、服务。
三、推进康复教育就业工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八)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构建覆盖所有残疾人的康复工作网络,并与社会医疗保障网络相衔接,形成以区级以上医院为骨干,街(镇)、社区(村)医院、医疗站(康复站) 为基础,残疾人家属、志愿者服务人员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康复服务。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制定残疾人康复资助政策,保障残疾人有能力接受康复服务。
加强残疾人康复体系的规划、布局工作。加强广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含量。加强区、县级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 明确其性质、功能,规范其管理,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区、县级以上医院设置精神科免费门诊,免费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大力发展社区康复,开展康复训练、家庭病床、转诊随访、亲属培训和健康教育等服务。到2010年,各镇、街应建立不少于1个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站点,为残疾人就近提供经济、适宜和有效的康复服务,同步建立康复医疗档案。
制定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服务站管理办法,规范康复服务站点的运行管理。推广“康园”经验,打造“利康”、“康智”、“康宁”等残疾人康复服务品牌。对进入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机构的残疾人,给予康复训练津贴。
加大残疾人康复经费的投入。从2011年1月起,市本级财政和区、县级市财政各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安排日常康复经费。
(九)发展残疾人教育。完善残疾人国民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形成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配套化、特殊教育梯次化的残疾人教育序列,满足各类残疾人不同阶段的教育需求。定期召开全市特殊教育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残疾人教育发展问题。
重视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稳定残疾人中等教育,拓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重视残疾儿童早期干预,积极发展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训练。完善残疾儿童筛查、登记、教育转介、跟踪服务制度,落实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教班、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培训经费。保障适龄重度肢体残疾、中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有集中办学条件的市属公办残疾人托养机构应附设残疾人文化学校,保障孤残儿童教育权利。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切实把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对特殊教育进行总体规划,加强领导,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社区教育、家长培训、选派巡回教师等工作中的作用。
稳步推进残疾人职业与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推进普通高校招录残疾学生工作,支持市属高等职业学院开办面向残疾人的独立学院,兴建残疾人技工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残疾人身心特点,为在校就读和登记失业的残疾人提供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免费提供就业推荐、训练等服务,资助残疾成人文化补习、信息技术教育。
完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的助学及奖励措施并逐步提高水平,适当补贴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生活费、交通费,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提高盲人的盲文识字率,设置一、二级肢体残疾人及视力、听力、语言残疾人的考试专用设施。
(十)促进残疾人就业。构建残疾人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技能鉴定、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市和区 (县级市)级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建设,形成市、 区 (县级市)、镇(街)与社会机构共同参与、信息互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扩大残疾人就业服务渠道。
大力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事业单位要当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表率,公开招考录用公务员、政府雇员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大力扶持和开发书报亭、社区服务点等公益服务岗位,适合残疾人就业的新增公益性岗位按不低于30%的比例优先提供给残疾人就业。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 自主创业。鼓励社会举办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并按规定在政策、资源、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倾斜, 对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单位给予年度定额资助,如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资助。
四、营造和谐氛围,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
(十一)加强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工作。办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重要节日的活动,促使广大市民走近残疾人、理解残疾人事业。发展“助残志愿者” 队伍,营造关心残疾人、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氛围。宣传部门要支持残疾人公益宣传,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要有计划投放残疾人公益宣传广告。教育部门要结合德育教育,开展人道主义和扶残、助残教育。发展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协会、社区残疾人组织要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广州市残疾人艺术团, 完善残奥运动管理运行体制,筹建残疾人体育竞赛队伍。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主动融入社会生活,参与经济建设,共享发展成果。
(十二)加强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加快残疾人立法工作,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努力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为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高等院校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依法惩治遗弃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及利用残疾儿童从事乞讨等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开展残疾人基本状况动态监测和调查。
落实残疾人专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公共服务设施的优惠政策,落实残疾人本人及重度残疾人、盲人陪护人员免费参观市内公园、博物馆的政策,落实残疾人服务机构及“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等公用设施的费用减免政策,落实残疾人在图书馆免费办理借书证、阅览证等政策。
(十三)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进一步发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作用,定期组织残疾人慈善和专项募捐活动。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残疾人福利事业,鼓励国 (境) 内外慈善组织及各界人士向残疾人公益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服务单位捐赠资金和财产。对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杰出人士, 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以示嘉奖。
(十四)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全面完成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任务。强化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管,依法把无障碍设施列为规划、竣工验收内容。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市政道路、公园景区等公众设施必须配套无障碍设施。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残疾人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场所、设施和交通工具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资助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的无障碍改造。大型公共场所、主要旅游景点设置残疾人的专用泊车位、盲文简介和盲人手摸模型。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研发、推广盲人和聋哑人通讯设备, 建设盲人图书馆 (室),免费提供盲人读屏软件。
五、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夯实残疾人工作基础
(十五)加快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参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和绿色通道办理报批手续。强化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对区、县级市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推进“五个一”工程。
重点支持广州市残疾人服务基建项目。确保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广州国际残障人文化交流中心等项目如期完成,加快广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易地扩建、广州市农村特殊教育学校、广州康复实验学校等项目的建设进度, 完善广州市康宁农场、广州市康宁果园场、广州市残疾人技工学校等项目的有关审批手续,适时投入建设。
(十六)办好2010年广州亚洲残疾人运动会。按照《亚洲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手册》和《广州2010亚洲残疾人运动会承办城市合同》的要求,坚持高效、文明、节俭、廉洁办会,办出一届具有中国特色、广东风格、广州风采的亚洲残疾人体育盛会。通过积极的筹办,进一步完善城市无障碍环境, 弘扬扶残助残风尚,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和市民整体文明素质。
六、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
(十七)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别明确一名领导联系或分管残疾人工作。各级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研究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残疾人工作,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全面落实“惠民66条”及其17条补充意见的残疾人工作内容。城乡基层组织要发挥在发展残疾人事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列入社区建设规划,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十八)加大残疾人事业的投入。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多渠道筹集残疾人事业经费, 落实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20%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规定,加大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两个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地税代征工作。完善残疾人事业投入机制, 改革投入结构,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基层残疾人组织和“普惠” 的民生项目倾斜。
(十九)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各级残联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履行职责,掌握残疾人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 积极向市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市和区、县级市残联要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和有关要求设置, 计划单列,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残疾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吸纳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要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畅通残疾人干部培养、选拔、任用的渠道。健全镇、街残联及村、社区、企业残疾人组织建设并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落实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工作补贴。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代表、服务、维权职能。
(二十)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推进社会工作者职业化、残联工作者专业化的进程,努力建设一支事业心强、责任感强、专业水平高的残疾人工作人才队伍。建立健全残疾人工作专业人才的培训、考试、认证、评价体系, 落实和改善残疾人工作专业人才的待遇,对在偏远地区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工作满一定年限、但不符合人口准入条件的工作人员, 可在补充吸收类人员年度入户计划中给予倾斜解决, 以维持服务残疾人工作队伍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