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的成果,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救济救助制度,解决低收入特困残疾人的生活、就医和子女上学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
(二) 属地管理;
(三) 动态管理。
第三条 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残联是本县行政区域内残疾人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审批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负责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救助的统计、审查、上报、发放救助金及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救助工作提供捐赠款物;鼓励自愿者行动,义务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第五条 政府对在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救助所需经费从“残保金”中列支。救助办法是以生活救助为主、医疗、康复等救助为补充的救济救助。
第七条 救助办法救助的对象是指户籍在本县辖区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年收入在625元以下、 吃救济粮、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下列人员不再享受本办法的救助:
(一) 已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对象;
(二) “五保”供养的孤寡老人(包括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三) 已经纳入其他救助的孤儿、三无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农村特困户。
第八条 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负责落实和管理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救助经费。
(二) 残疾人联合会。加强对救助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救助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
(三) 审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残保金”的使用依法进行审计。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九条 救助对象的分类:
(一) 智力残疾。 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救助范围为重度:一级,极度缺陷;二级:重度缺陷。
(二) 肢体残疾。
1.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 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 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 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 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 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 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2.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 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 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 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 视力残疾 :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 ,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1.盲:
(1)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2)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2.低视力:
(1)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2)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四) 精神残疾。 重度(一级):在个人生活自理能力方面,绝大部分或全部生活料理需由他人照管,给别人造成很大负担。家庭生活职能表现方面,几乎不参与家庭活动,不料理家务;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严重功能缺陷;与家人经常争吵或在家不理任何人;对孩子完全不管;对家庭的将来一点也不考虑。未婚者对择偶态度不可理解;因精神病症状明显而不能工作与学习,不能料理家务;社交活动能力严重地社会性退缩,终日独处,拒不与人交往,拒绝参与任何社交活动,劝说无效。
第三章 救助范围、形式
第十条 先天性残疾人 。 因父母年迈(60岁以上)、生病等原因无力供养的重度智力残疾人,重度、中度肢体残疾及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的残疾人由残联纳入生活、医疗救助范围。
第十一条 后天性残疾人。属于重度智力残疾,重度、中度肢体残疾,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及重度(一级)精神残疾的残疾人,因残疾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无力为儿女上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由残联纳入生活、医疗或助学救助范围。
第十二条 先天或后天性残疾人。肢体残疾、视力残疾的残疾人经过手术和安装假肢后,能够恢复部分或全部功能的由残联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十三条 残疾人救助的形式: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康复性医疗救助,教育培训、技能培训,就业救助,法律援助,公益救助,家庭救助,提供其他服务等救助。
第四章 救助标准、内容
第十四条 生活救助标准:年家庭人均收入相当于农村特困户收入标准的持证残疾人经核准同意后,重度残疾人(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一、二级;一级盲、二级盲;一级精神残疾)每人每月享受40元的专项生活救助金。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及补助标准:
(一) 享受残疾人生活救助金的残疾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 由县残联提供残疾人家庭人员名单,民政部门给予解决缴费;
(二) 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 , 因病住院在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和其他补助后,一次住院个人自负金额超过500元部分, 属医保用药范围内的费用, 由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初审并报县残联核准后,给予有效医疗费用30%的救助。一年内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三) 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 , 因病住院在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和其他补助后,一次住院个人自负金额超过1000元以后部分,属医保用药范围内的费用,由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初审并报县残联核准后,给予有效医疗费用25%的救助,一年内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
(四) 患精神病、 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器官和组织移植等慢性重病时,在享受医疗补助后,因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大造成生活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初审并报县残联核准后,再酌情给予一定的生活救助。
第十六条 康复救助 。指由县残联统一组织的助行、助听、复明等工程中残疾人的救助。为小腿(大腿)截肢者安装小腿(大腿)假肢、下肢残疾且行动不便者购买轮椅车、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及纳入低保救助对象的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的聋儿配戴助听器(单耳),以上费用由县残联负责解决。
城镇卫生所(站)、农村医务室要普遍为辖区内的残疾病人开展康复服务,免费传授康复知识、康复方法、建立家庭病床等。
第十七条 技能培训救助。残疾人参加由县以上残联组织或批准的职业技能、种养业技术培训,在取得结业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后,其培训费用由县残联给予全额补贴。
第十八条 就业救助。残疾人在本县福利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就业时,企业和用人单位要自觉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并享有平等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变更或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关系时,须报县残联备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应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情况的执法检查和监督,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公益性救助。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对全县城镇新建、改建的主要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民小区等公共设施建筑中的无障碍设施进行规划,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当地残联参与规划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要设立无障碍标志。
各级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条 法律服务和援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劳动保障、妇联等部门要认真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残联要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站,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联系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对达不到法律援助标准但生活确实困难的残疾人,聘请律师费用由县残联给予酌情补助,诉讼费、仲裁费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给予减免或缓交。
第二十一条 其他救助。对三无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由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福利院或敬老院集中供养。对享受特困残疾人救助的家庭其他成员,优先享受农村特困救助。对特困残疾人因无力维修住房,导致房屋漏雨、跨塌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由县残联或县民政局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特困残疾学生、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助学补贴的救助。
(一) 助学补贴救助对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在小学、中学、中专、技校、职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特困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特困残疾学生是指:家庭和本人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孤儿救助、农村特困补助的残疾学生。
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是指:享受到残疾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家庭的子女。
(二) 补贴标准:
1.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上学期间,每学年给予助学补贴1500元;
2.就读高中、中专、职校的特困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上学期间,每学年给予助学补贴600元;
3.就读初中的特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上学期间,每学年给予助学补贴400元;
4.就读小学的特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上学期间,每学年给予助学补贴300元。
(三) 发放办法。申请助学补贴的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南县特困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贴申请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残联审批。
第二十三条 以上救助标准应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十四条 对在本县辖区内学校就读的在校特困残疾学生、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部门给予“二免一补”的救助,经费由教育部门负责解决。
第五章 救助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救助待遇申请。由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户主直接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广南县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救助待遇申请审批表》 (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经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审查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派人入户调查核实,并按程序报送县残联。
第二十六条 申请救助的对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残疾人本人或残疾人家庭户主提出救助待遇的书面申请书;
(二) 填写《申请审批表》;
(三)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残疾人证;
(四) 学生应提供在校学生证明。
第二十七条 获得救助的程序、时限要求。
(一) 村委会(社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人居住地、工作单位和村委会(社区)同时张榜公示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无异议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社区)公章后,将《申请审批表》附上申请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 乡(镇) 人民政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办结核查手续, 并同时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无异议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将《申请审批表》与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残联;
(三) 县残联对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必须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经乡(镇)人民政府通知村委会(社区)和村小组,同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救助金额。有异议的,要重新审核,必要时,由县残联直接对申请人进行入户抽查和核实。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30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救助金的领取、发放
第二十八条 残疾救助金的领取:
(一) 残疾人本人直接领取;
(二) 由残疾人的监护人领取;
(三) 学生的救助金由监护人领取。
第二十九条 救助金的发放:采用银行代发的形式,保障救助金实行封闭运行。对确有困难不能到银行领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派专人负责按时送达。
第三十条 救助金的发放时间:按月发放。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救助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增减、户籍迁移等情况,及时办理增、停的相应手续。对停止发放救助金的,收回《广南县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救助金领取证》。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和企业工会,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救助人数、救助金额以及残疾人救助金收支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残疾人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从事残疾人救助管理工作和相关单位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工作岗位调动、行政处分或解聘。
(一)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 或者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影响残疾人救助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故意出具不真实证明材料的。
第三十五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或以公谋私等手段,骗取救助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由承办人负责追回其冒领的残疾人救助金,并采取责任倒查的方式,追究有关办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救助金的停发:
(一) 救助对象死亡的;
(二) 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在上学期间,没有继续上学的;
(三) 有偷盗、抢窃、抢夺等严重违法犯罪嫌疑被刑拘、起诉、劳动教养、判刑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