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政府(办事处)、各办、局: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提高我市竞技体育水平,从而调动广大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勇攀高峰,推动残疾人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经市政府残工委研究决定,制定《开远市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开远市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暂行办法》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开远市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提高我市竞技体育水平,进一步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参加体育活动的需求,促进科学健身,增强体质,推动残疾人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调动广大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勇攀高峰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在各类大型运动会上争创优异成绩,依据《中国残疾人体育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和对象是代表开远市参加残疾人奥运会、世界锦标赛、远东及南太洋残运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锦标赛、省残运会、州残运会和开远市政府举办各类运动会上的我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和输送运动员的单位。
第三条 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和培养、输送的单位应当发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提高我市运动技术水平做出更大的贡献。本奖励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表现全面评定。
第二章 参赛运动员的奖励
第四条 奖励级别项目和标准
(一)、个人项目
序号 级 别 项 目 成绩和奖金(元)标准
金 银 铜 4至6名
1 残疾人奥运会 50000 20000 10000 5000
2 残疾人世界锦标赛 20000 10000 5000 3000
3 远东暨南太平洋残运会(亚运会) 10000 6000 5000 3000
4 全国残疾人运动会 5000 3000 2000 1000
5 全国残疾人锦标赛 3000 2000 1000 800
6 云南省残疾人运动会 2000 1000 800 600
7 红河州残疾人运动会 600 300 200 100
8 开远市举办各类运动会 300 200 100 80
运动员在比赛中取得多项获奖名次,加计所获名次奖金标准的30%增发奖励。
(二)、集体项目
1、集体项目奖金按相应奖励标准规程规定的上场比赛人数计奖;团体项目、个人项目团体赛奖金,按相应奖励标准和该项目获奖时录取运动员的人数计奖。
2、加计金牌的按该团队每加计一枚金牌奖励的50%计奖。
第五条 教练员的奖励
(一)、教练员奖金的计发:
教练员随培养的运动(队)员参加各类重大体育比赛,按该运动(队)员获奖标准金额的50%计发奖金。
第三章 体育贡献单位奖
第六条 残疾人运动员在省级以上残运会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按运动员获得奖金最高标准的30%计算、奖励给推荐运动员所在的市残联;残疾人运动员在州残运会、市级各类运动会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按运动员获得奖金最高标准的50%计算,奖励推荐运动员所在的乡(处)残联。
第四章 体育道德风尚奖
第七条 为鼓励运动员在运动会比赛中,顽强拼搏、勇攀高峰,在努力争创优异成绩的同时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发扬良好的道德风尚,根据大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对被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先进集体运动队奖励1000元,先进个人奖励200元。
第五章 奖励金的支付渠道
第八条 凡经我市组团参赛的运动会和推荐的残疾人运动员参加省内比赛,取得优异成绩,奖励运动员的奖金,均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参加全国以上比赛,取得优异成绩,奖励运动员的奖金,根据情况,请示市政府领导决定列支渠道。
第六章 罚 则
第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酌情减发奖金。
第十条 由于渎职、失职、造成误赛、停赛或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要追究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获奖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运动员奖金的认定和发放,由市残联进行审定,分管残疾人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批准,方可以报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开远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