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残联、卫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规范化管理,逐步完善我市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依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青发〔200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康复工作内容
(一)建立社区康复人员队伍
按照“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在建立健全基层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的同时,加强对社区康复人员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努力提高社区康复人员综合素质,做好基层的各项康复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康复工作和协调工作,为区(市)残联康复工作的顺利实施作出努力。
(二)加强对基层康复工作人员的培训
完善康复人员培训工作机制,建立市及区(市)级残疾人康复技术培训基地,开展康复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根据中国残联康复工作人才培养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培训的原则,市及区(市)制定年度残联康复管理人员、康复指导员、康复员及协调员培训计划。按照中国残联统一要求,对残联系统康复管理人员、康复员及康复协调员进行培训,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30个学时;康复指导员每年不少于120个学时。为推动工作的全面展开,每年由市残联对300名康复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低于30学时,市财政按每人200元给予培训补贴。其他培训由各区(市)参照有关要求进行培训。
(三)实施康复训练服务
1、肢残者康复训练服务
区(市)残联、卫生局按照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年度下达的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任务,对承担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任务的康复机构下达康复任务,重点对本地区持有残疾人证的新发生(两年内)偏瘫、脑瘫、截瘫、骨关节病等致残的低保、低保边缘的重度肢体残疾者提供机构或上门(居家)康复训练服务。
每名肢残者年度接受康复训练周期为6个月,根据康复需求提供训练指导服务时限为1—2年。通过康复训练服务,使肢体残障功能得到一定改善和恢复,周期训练结束后由街道(镇)、区(市)残联组织康复指导组成员对接受康复训练者进行效果评价。按要求建档率达100%,训练服务记录率达100%,有效(显效)率、满意率达90%以上者,市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贴。
2、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服务
区(市)残联按照市残联(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年度下达的盲人定向训练服务任务,开展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与服务工作。
经培训合格的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师,要严格按照中国残联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培训教材进行训练,每名盲人训练服务周期为4个月,训练结束后由街道(镇)残疾人社区康复领导小组及有关人员对训练服务内容进行评估考核。按要求建档率达100%,训练服务记录率达100%,有效率、满意率达90%以上者,每培训合格一名盲人,由财政补助500元,其中:市、区(市)财政各负担50%。
(四)社区康复人员工作补贴
各区(市)要建立稳定的社区康复服务队伍,完善社区康复工作运行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对选配的街道(镇)级残疾人康复指导医生(员)、社区(村)残疾人康复员、康复协调员,各区(市)可自行研究发放一定工作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区(市)自行制定。
二、职责分工
市、区(市)残联负责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制定残疾人社区康复项目工作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督导、检查、考核等工作;做好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核拨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街道(镇)残联负责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落实;制定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计划;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建档立册;对辖区残疾人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组织辖区肢体残疾人、盲人进行康复训练;做好社区康复服务统计、总结上报等工作;负责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相关资金的申请、兑拨工作。
市、区(市)卫生局负责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项目技术指导,开展康复技术培训;指导基层卫生服务机构选配(选聘)康复人员;提供社区康复技术指导;将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内容,纳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入年度考核计划。
市、区(市)残疾人康复机构、街道(镇)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社区(村)残疾人康复服务站根据工作职责,按要求做好辖区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
三、资金保障及拨付程序
市及区(市)财政加大残疾人社区康复经费投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残疾人社区服务进行资金补贴,拨付程序包括:
(一)康复工作人员的培训
各区(市)报名,市残联组织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市残联将康复培训计划及培训人员名单汇总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按照培训补助标准给予拨付资金。
(二)肢体康复训练
每年初,在市残联下达任务数内,由符合条件的肢残者向所在街道(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申请审批表》(附表1),经区(市)残联审核批准,组织训练。
训练结束,评估合格后,区(市)残联向市残联提报《年度青岛市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汇总明细表》(附表2)、《青岛市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资金申请表》(附表3),由市残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按照市级补助标准将补助资金拨付区(市)财政局。各区(市)财政局应将市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区(市)残联。
(三)盲人定向行走
每年初,在市残联下达任务数内,由符合条件的盲人(或监护人)向所在街道(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申请审批表》(附表4),经区(市)残联批准,由区(市)残联组织训练。
训练结束,评估合格后,区(市)残联向市残联提报《年度青岛市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汇总明细表》(附表5)、《青岛市盲人定向行走训练资金申请表》(附表6),由市残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按照市级补助标准将补助资金拨付区(市)财政局。各区(市)财政局应将市财政及区(市)财政配套资金拨付区(市)残联。
四、项目监督、考核
市残联、卫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组织有关人员对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项目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区(市)残联、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康复训练服务、培训、服务质量进行督导检查,不断提高和完善服务质量。
各街道(镇)残联对落实康复训练任务的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按时将半年、全年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情况上报区(市)残联。
五、工作要求
各区(市)残联、卫生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认真组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服务项目落实到位,让残疾人受益。不断完善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机制,扩大残疾人康复服务面、受益面。
六、政策期限
本文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暂定两年。
附表:
1、青岛市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申请审批表
2、年度青岛市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实施情况汇总明细表
3、青岛市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资金申请表
4、青岛市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申请审批表
5、年度青岛市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实施情况汇总明细表
6、青岛市盲人定向行走训练资金申请表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青岛市卫生局
青岛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