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健全和完善残疾人教育救助制度,全面提高残疾学生入学率,鼓励广大残疾学生学习成才,提高整体素质,增强就业能力,提高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潍发〔2011〕4号)精神,按照“残疾人优先”和“普惠加特惠”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金发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户籍所在地残联、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补助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助学补助金发放范围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子女,包括接受学前教育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大学生(含本科生、专科生、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学前教育
1、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子女享受政府助学金,残疾儿童入园年龄可适当放宽,具体标准参照潍财教〔2012〕10号执行。
2、年龄14周岁以下未进入普通幼儿园或普通学校的残疾儿童,在经市残联认定的康复训练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当年累计九个月(含九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贴2000元。
第五条 义务教育
1、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全部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2、免除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在校残疾学生生活费。
3、在义务教育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600元。
第六条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
1、免除普通高中在校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学费。
2、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500元。
第七条 高等教育
1、在校残疾大学生(参加统考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专科生、本科生、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研究生(在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且无工资性收入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4000元。
2、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研究生考试的残疾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分别按照大专3000元、本科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助学补助,同等学历只有一次补助机会。
第八条 贫困残疾人子女参照残疾学生补助标准减半执行。
第九条 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可同时申请并优先享受国家出台的其他有关助学政策。
第三章 申请和发放程序
第十条 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金申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程序申请、审批、发放。
第十一条 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发放。当年入学新生要到户口所在地残联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残联每年的6月份开始受理申请,7月底前将所有审核资料报市残联。新生备案可以适当放宽到10月底。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
1、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交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康复训练档案(审核后退还本人)、在康复训练机构训练证明。
2、义务教育阶段在普通教育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在校学习证明。
3、普通高中(中职)、高等教育阶段在校残疾学生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入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或在校学习证明、学费发票。
4、取得成人高考、高等自学和成人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费发票。
5、贫困残疾人子女,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父(母)的户口簿和《残疾人证》、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入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在校学习证明、学费发票。
6、以上材料中,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需提供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助学补助金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于每年6月份,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潍坊市残疾学生助学补助金申请表》或《潍坊市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金申请表》,所有证件经县级残联审核无误并留存复印件后退还本人。
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
1、各级残联要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核实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将“申请表”和“汇总表”报市残联备案。中心城区残联需同时上报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申请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2、市残联评审组对中心城区“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批,根据审核认定人数和补助标准向市财政局申领资金。市残联对各县市残联所报材料备案后,各县市残联核实本辖区“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并据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资金。
3、各级残联对本辖区内审核确定的补助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发放程序
1、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金于每年秋季开学前全部发放到位。
2、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金实行集中发放,各县市区残联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补助金发放至学生的银行储蓄卡(中心城区学生由市残联统一办理),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助学补助金。为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卡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助学补助金中抵扣。
第四章 经费落实与拨付
第十七条 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资金,从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普通高中免学费和特教学校免生活费资金除外)。中心城区补助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其它县市补助资金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每年的8月上旬,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各级残联提供的学生人数及相应的补助资金数,将助学资金拨付到位。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受助学生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制度,做好受助学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助学资金发放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残联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助学补助金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金发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虚报造假等违规行为,要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潍坊市残疾人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办法>的通知》(潍残字【201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