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西藏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管理,促进西藏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拓宽盲人就业渠道。近日,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联联合下发了《西藏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并实施。
该办法的出台,将对西藏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事业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对开拓盲人就业渠道,提高盲人保健按摩人员整体水平,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化,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该办法共二十六条,其中对申请开办盲人按摩机构的,必须由所在地工商、税务、残联等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西藏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税务登记证》等证件之后方可营业。对从事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必须在所在地残联申请办理《西藏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否则不能从事盲人按摩服务行业工作。对于《办法》实施前已营业的各类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可在该《办法》实施之日起半年内,重新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
该办法还规定,凡不按该办法规定执行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市)残疾人联合会有权收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并取缔;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有违法经营的,或从业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办法的出台,将有力的维护广大盲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按摩市场行为,使西藏盲人保健按摩事业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