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中国盲人协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规定,并结合中国盲人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物资、音像制品、历史文物、艺术品、出版物、广告版面、广告时段等。
三、中国盲人协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管理坚持遵守协会章程,对非货币性捐赠资产按公益方式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分配和使用机制,尊重捐赠人意愿,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维护协会信誉。
四、在达成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意向后,中国盲人协会要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协议应注明非货币性资产的用途,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五、中国盲人协会收到非货币性资产时,捐赠方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证明,中国盲人协会据此向捐赠人出具捐赠发票。
六、中国盲人协会要及时将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做到不遗漏、不丢失。
七、中国盲人协会在向受助单位、受助个人发放非货币性资产时,要出具发放清单或《受助确认书》。受助单位或受助个人要在发放清单或《受助确认书》上签字(不方便签字的盲人可以按手印)。发放结束后,中国盲人协会要及时将非货币性资产发放情况报捐赠方知晓。
八、中国盲人协会募集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发生毁损或长期不能实施发放的情况下,可以报废处理,进行核销。对于报废的资产要严格管理,逐级审批。
九、每年年底,中国盲人协会办公室要对接收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进行盘点,并向协会主席或秘书长汇报。
十、本办法于2019年3月31日经中国盲人协会主席办公会通过,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