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厅函〔2024〕11号
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国残联八代会部署和中国残联关于加强专门协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专门协会工作,有效履行“代表、服务、维权、监督”职能,切实发挥专门协会主体作用,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残联章程》及各专门协会章程,对2019年印发的《中国残联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经会领导批准,现将新修订的《中国残联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24年1月10日
中国残联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国残联八代会有关部署,切实加强中国残联党组对专门协会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工作,依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残联章程》及各专门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依法依章程履行“代表、服务、维权、监督”职能,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反映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维护本类别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侵害本类别残疾人利益的行为,团结带领本类别残疾人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全心全意为本类别残疾人服务,切实成为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代言人、服务组织者、权益维护者。
第三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协会组织,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更加活跃。
第四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在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在中国残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的决议,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五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组成。委员原则上由省级残联专门协会主席、中国残联主席团委员中的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以及因工作需要而经组织推荐的其他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担任。
第六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享有对本协会重要事项的表决权,对各项重要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对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的知情权。
第七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要拥护和坚持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工作规则,了解残疾人工作动态和与本协会有关的各项业务,切实发挥残联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议及活动
第八条 委员会会议。由各协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主要内容和要求严格按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主席办公会议。由各协会主席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主要内容: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研究党建工作、重点业务工作等,讨论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研究议定提交委员会、中国残联执行理事会或主席团审定的重大事项,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主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条 加强与执行理事会工作交流。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交流活动。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参加。组联部负责组织协调。主要内容:通报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反映各类别残疾人面临的突出困难和迫切需求,研究推动重点工作的开展,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促进各专门协会季度工作交流。每季度举行1次交流活动。各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参加,邀请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组联部负责组织协调。主要内容:加强协会政治理论学习,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总结本季度协会工作,研究下季度协会计划,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开展年度述职述廉工作。年底前,组织年度述职述廉活动。各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进行述职述廉;京外副主席可进行书面述职述廉。组联部负责组织协调。主要内容:重点汇报一年来本协会及本人在加强党的建设、推进重点工作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
第十三条 以上会议或活动根据研究内容,可请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领导出席;且需形成纪要存档,同时备份组联部。
第四章 调查研究
第十四条 各专门协会委员会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要制定年度重要课题、调研计划,深入基层开展调查,重点走访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了解掌握其生产生活情况和问题困难,及时写出调研报告,向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和主席团反映,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通过议案(建议)、提案形式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反映。
各协会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地残联组织的调研活动,也可结合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进行调研,并通过书面报告等形式向本级残联和中国残联专门协会反映。
第十五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建立“邀访·倾听”制度,邀请本类别残疾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开展座谈活动,及时倾听呼声和诉求,共同研究破解问题困难的办法举措。
第十六条 专门协会秘书处对委员或残疾人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残疾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应及时收集整理、提交本协会主席,同时与组联部及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研究,根据实际需要呈报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
第五章 运行与保障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紧紧围绕残疾人事业中心大局,针对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开展相关活动和项目,提供贴心服务。要重点借助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残疾人节日以及其他重要传统节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相关活动或项目的社会影响力。必要时可聘请法律、财务等专家顾问予以指导,开展第三方评估。
第十八条 各专门协会可通过中国残联对省级残联进行有关专门协会工作的业务联系和推动;也可通过作为本专门协会委员的省级专门协会主席(或其他残疾人或亲友),推动专门协会工作在地方的落地落实。
第十九条 专门协会及其内设委员会不得经营实体或挂靠实体;专门协会班子成员及亲属不得从事与本协会业务有关联的营利性活动或项目。
第二十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对内要加强自身建设和规范治理,对外要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信息和财务公开透明,确保社团年检合格,参与公益类社团组织等级评估,切实提高社会公信力;严格遵守中国残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程序性。年度重大项目或活动,需于年初提交本协会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在具体实施之前,要通过组联部或相关业务部门向中国残联相关会领导报请方案或请示;年底需及时总结本年度工作并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协会秘书处要建立工作月报制,并通过组联部向会领导报送每月重要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 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在履职过程中的相关工作(指以专门协会负责人名义所开展的工作),需要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1.主席、担任法人代表的副主席,因公到居住地以外出差,应按规定事先报中国残联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其他副主席、秘书长应事先报本协会主席批准。
2.主席、担任法人代表的副主席,参加相关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调研时,以及在这过程中所发表的正式讲话、授课等,应事先报告中国残联主要领导同志批准(讲话稿、授课稿还应征求中国残联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其他副主席、秘书长应事先报本协会主席批准。
3.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参加涉外会议、活动,以及出访(出境)时,需按照中国残联外事活动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各协会申报境外资金、项目等支持时,要事先向中国残联提出书面请示,并得到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做好本协会网站、公众号、微信群等新媒介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积极宣传本协会宗旨理念和相关业务工作,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及时了解并正确引导本类别残疾人及其亲友的思想动态、社会舆情,并保持与残联的信息畅通。法定代表人为协会意识形态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规范行文管理和印章管理。经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签字(涉及“三重一大”的重要文件,需经主席、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可以协会名义向包括地方残联或协会在内的社会有关单位行文(但不得以全国性函件或通知的形式统一向地方残联或地方协会发文),同时报备组联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的文件,经组联部或机关相关业务部门签批后,可以中国残联组联部或机关相关业务部门的名义向地方残联行文;按照中国残联公文办理程序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重要文件在经组联部或机关相关部门履行完报请会领导同意等相关手续后,可以中国残联办公厅或者中国残联的名义行文。
第二十五条 不得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专门协会要通过承接中国残联或其他部委购买的助残服务、委托的助残服务,以及合法合规开展的相关社会募捐等形式,积极筹集开展相关活动或项目所必须的经费、物质支持。专门协会财务及资产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残联专门协会财务(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门协会需依据本协会章程规定和民政部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薪酬管理等相关需求,建立健全合理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稳定专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队伍,提升专门协会的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原则上于每次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后修订,如有必要,亦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国残联组联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 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中国残联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