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某某于2002年1月15日来到南通某铸造有限公司打工,从事健身器材的钻孔工作。2003年11月14日上午11时,在未停机器的情况下,刘某某用右手取已钻完孔的零件,衣袖被钻头缠住而致使右手前臂造成严重骨折,被急送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其右手前臂部分被切除。
事发后,铸造公司迟迟未对刘某某受伤事宜进行工伤认定申报和处理,刘某某不服,多次与该公司进行交涉,未果。
2003年12月19日,刘某某来到南通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决定给予援助。援助律师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同时向南通市港闸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同年12月31日,工伤鉴定部门认定刘某某为工伤,评定为四级伤残。其间,刘某某又多次向铸造公司请求享受工伤待遇,除了部分医疗费外,公司拒绝给予他应享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
援助律师多次约铸造公司有关负责人协商解决刘某某工伤一事,但该公司一直态度强硬,声称公司已基本不再经营了,若给刘某某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只能申请破产。为此,援助律师对铸造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全面了解,发现该公司只有两台立式钻床及10余吨“铁疙瘩”,没有其他财产。援助律师通过对其他同行业登记查询,发现铸造公司是从原某公司的一个铸造车间分离出来而成立的一个公司,并与原某公司有业务往来。中心通过法律途径对铸造公司的财产及与原某公司的业务款项予以查封。2004年3月5日,刘某某在法律援助中心帮助下,向南通市港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2004年3月26日,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刘某某工伤一案,在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铸造公司应付给刘某某的相关费用,并得到仲裁委员会的确认。而铸造公司辩称:“单位现已基本倒闭,被诉人只能从人道上给予适当赔偿。”对此,仲裁委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2004年4月6日,仲裁庭做出裁决:“南通某铸造有限公司支付给刘某某各项工伤待遇费用合计人民币43872080元。”
【案件点评】
此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对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的细致调查和对用人单位果断地申请了查封、扣押。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不同案情有不同特点,此案中,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环节均较为顺利,但承办人以敏锐的洞察力和预见性,充分考虑到了诉讼之后的执行问题,为残疾受援人能够最终获得实际利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