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84年8月起,张某在松江某照相机零件厂从事冲床工作,1985年和1993年各出过一次工伤,造成双手中指均缺失一节,落下残疾。工伤事故发生后,厂方支付了张某的医药费并为她办理了残疾证,但未给予其他任何补偿。1994年1月,张某所在的工厂合并到松江某电子仪器厂,张某仍从事冲床工作。2004年1月,张某突然收到电子仪器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张某当即以其丈夫已下岗,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以及单位不能解除因工致残人员的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厂方给予经济补偿。但工厂以企业经济效益滑坡、职工人数需精简等理由拒绝了她的请求。张某于2004年2月25日到松江区法援中心求助。
“中心”受理该案后,指派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张某的援助律师。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对张某与某电子仪器厂劳动争议一案迅速展开了认真仔细的研究,发现张某虽因公负伤,但没有达到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而且企业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7条,企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于法有据,但应当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但是,由于张某的工作经历复杂,劳动关系混乱,又因企业合并、原始证明材料缺失等因素,使张某提出的请求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援助律师千方百计地找到了张某以前一起工作的工友,取得了张某两次工伤的旁证,同时又不厌其烦地在松江区的职介所、劳务公司、劳动力资源服务公司、工商局等单位间往返奔走,调查核实张某的劳动关系及其所在企业的合并等情况。
2004年3月中旬,援助律师将张某以请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及就业补助金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争议申诉书递交至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然而,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又因张某的两次工伤分别发生于11年前和19年前,已无法提供工伤事故及病历证据,所以工伤赔偿没有依据。但是如果只有经济补偿金,远不能解决张某目前的困境。援助律师再度积极主动与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协商、沟通,希望有关单位能够尊重客观事实,给予张某合理补偿。
【案件结果】
经过调解,2004年4月28日,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上海市松江某电子仪器厂一次性补偿张某12000元。双方签收调解书后,对方将12000元补偿款当场交付给张某。
【案件点评】
本案的成功,与援助律师的专业服务分不开。在证据缺乏的情况下,援助律师没有执着于诉讼的途径,转而从调解的途径寻找案件的突破口,最终使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非严格的规范性、成本小、效率高的特点,有助于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服务方式的多元化是今后法律援助的发展趋势。
每一个成功的法律援助案件背后,都离不开律师的辛勤工作。随着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律师加入到法律援助的行列中来,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