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残联康字〔2008〕115号
各区(市)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体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积极推进我市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现就我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工作及财政资金补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资源共享、分类指导”的原则。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需要、最直接的康复问题,帮助残疾人改善和提高功能,优化生存和生活环境,共享社会和谐发展的成果,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康复救助政策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二)城镇基本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有机结合原则;
(三)兼顾各类残疾人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救助项目
(一)困难精神病人医疗康复救助项目(见附件1);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见附件2);
(三)重度聋儿“重建耳聪行动—人工耳蜗植入””救助项目(见附件3);
(四)困难白内障患者手术救助项目(见附件4);
(五)缺肢残疾人装配假肢救助项目(见附件5);
(六)残疾人辅助器具救助项目(见附件6)。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实施城乡残疾人康复救助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改善残疾人民生的具体体现,是一项让残疾人获得实际利益的“民心工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共同组织实施;要认真做好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的部署、管理、检查、督导等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受益残疾人得到有效康复。
(二)加强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残联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康复救助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对违反救助工作规定、挤占挪用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区、市财政要加大康复经费投入,匹配康复救助经费,同时要投入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康复工作顺利实施。
(三)广泛宣传,保证效果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残疾人康复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残疾人了解康复的目的、意义、救助项目和实施办法,让全社会更多地关注残疾人,给残疾人更多的关爱和扶助。
过去制定的有关残疾人康复救助标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一、青岛市困难精神病人医疗康复项目实施办法
附件二、青岛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附件三、青岛市重度聋儿“重建耳聪行动——人工耳蜗植入”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附件四、青岛市困难白内障患者手术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附件五、青岛市缺肢残疾人装配假肢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附件六、青岛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青岛市困难精神病人医疗康复项目实施办法
为帮助解决困难精神病人基本医疗康复问题,提高精神病人的治疗率,降低复发率,减少对社会的危害,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使困难精神病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内容
1、对困难精神病人服药给予定额救助;
2、对困难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给予救助。
二、救助条件
1、服药救助病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优惠证》或街(镇)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边缘家庭证明。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确诊,病情稳定,门诊就医服药的困难精神病人。
2、住院救助病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优惠证》或街(镇)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边缘家庭证明。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确诊,病情不稳定,需住院治疗的困难精神病人。
三、救助标准
1、服药救助标准:每年对每名困难精神病人给予不高于600元的药品救助(包括服药治疗中必要的相关检查,如肝功能、心电图、血常规检测等)。
救助药品范围:氯丙嗪、奋乃静、泰尔登、氯氮平、舒必利、氟哌啶醇、三氟拉嗪、五氟利多、氟奋乃静癸酸酯(针剂)、安坦、阿米替林、丙咪嗪、氯丙咪嗪、麦普替林、多虑平、碳酸锂、丙戊酸钠、卡马西平、安定、佳静安定、舒乐安定、心得安、果导及城乡医疗保险范围内规定使用的抗精神病药品。
2、住院救助标准:
困难家庭精神病人, 当年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及城乡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剩余自负部分给予70%的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救助审批程序
1、服药救助:崂山、城阳、开发区及5市符合服药救助条件的精神病人(或监护人),携带本人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残疾人证、户口本,低保证或街(镇)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边缘家庭证明、精神病专科医院门诊病历,到户口所在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居(村)委会核实,填写《青岛市困难精神病人服药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附表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市)残联审批,并向受助病人发放《青岛市困难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卡》(附表2)。
《青岛市困难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卡》必须由患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保管,该卡每年由街道(镇)及区(市)残联审核一次,如持卡人不再属于本办法服药救助对象,由区(市)残联注销其救助资格并收回救助卡。
2、住院救助:崂山、城阳、开发区及5市符合条件且纳入年度救助任务的精神病人(或监护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本、低保证或街(镇)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边缘家庭证明、本人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病历,到户口所在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居(村)委会核实,填写《青岛市困难精神病人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附表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市)残联审批。
五、救助方式
受助服药精神病人,持当年精神卫生(病)专科医院门诊病历和《山东省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到所辖区(市)残联按照药品救助范围和年度服药救助标准,实行报销救助,并建立困难精神病人服药救助工作台帐。
受助住院精神病人,持当年精神卫生(病)专科医院住院病历和《山东省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及医疗救助报销凭证,到所辖区(市)残联按照住院救助标准,实行报销救助,并建立困难精神病人住院救助工作台帐。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精神病人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门诊、住院医疗救助按照《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及补充规定实施细则》(青民低[2008]197号)规定,到办理低保救助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当年门诊或住院医疗救助。
六、资金来源及市级补助标准
困难精神病人医疗康复救助资金,由青岛市及各区(市)财政负担。市财政根据各区(市)困难精神病人医疗康复救助数量及财政状况给予补助。
1、困难精神病人服药救助补助标准:
市财政对崂山、城阳、开发区每年每名补助200元;即墨、胶南、胶州市每年每名补助400元;平度、莱西市每年每名补助500元。
2、困难精神病人住院救助补助标准:
市财政对崂山、城阳、开发区每年每名补贴1000元;即墨、胶南、胶州市每年每名补贴2000元;平度、莱西市每年每名补贴3600元。
3、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精神病人门诊、住院医疗救助,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按照《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及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标准给予救助。
七、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每年初,市及区市财政根据有关区、市上年度困难精神病人服药及住院救助情况,预拨区市残联部分周转金。
每年11月底前,有关区、市残联、财政局分别将本地区《年度青岛市困难精神病人服药/住院报销救助情况汇总明细表》(附表4)和《青岛市困难精神病人服药/住院救助资金申请表》(附件6)上报市残联审核,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按照市级补助标准和区(市)实际救助情况,将补助资金拨付区(市)财政局。各区(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市财政及区市配套资金拨付区(市)残联。
八、工作要求
各级残联、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好救助项目工作,要结合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本地区的贯彻意见和专项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做到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切实做好困难精神病人服药、住院治疗救助工作。每年各区(市)残联要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受助的困难精神病人进行疗效评估,并填写《青岛市困难精神病人医疗康复救助项目服药及疗效评估登记表》(附表5),报市残联,确保困难精神病人医疗康复治疗效果。
各级残联、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困难精神病人医疗康复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救助工作不符合要求、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者给予严厉批评,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停拨项目救助资金。
附表(略)
附件二:
青岛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对残疾儿童进行早期的康复、教育训练,是一项改善残疾儿童未来生存状况,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的抢救性工程,也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爱心工程。为使残疾儿童早期得到康复服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任务
市财政根据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完成情况,对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内实施康复训练的学龄前残疾儿童给予康复救助。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以外的受助儿童,由各区(市)财政给予康复救助。
二、救助条件、对象及标准
(一)救助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医学诊断证明的学龄前残疾儿童。
(二)救助对象及标准
1、聋儿 进入定点聋儿康复机构接受免费康复训练的聋儿,持续康复训练一年,训练救助费每人500元/月,连续康复训练救助4年,救助年龄不超过7岁。
为学龄前聋儿免费配发1台助听器,助听器价格不高于6000元。
2、脑瘫儿童 进入定点脑瘫儿童康复机构接受免费康复训练的脑瘫儿童,持续康复训练一年,训练救助费每人700元/月, 连续康复训练救助4年,救助年龄不超过7岁。
3、智力残疾儿童 进入定点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接受免费康复训练的智力残疾儿童,持续康复训练一年,训练救助费每人500元/月,连续康复训练救助4年,救助年龄不超过7岁。
4、孤独症(自闭症)儿童 进入定点孤独症(自闭症)儿童康复机构接受免费康复训练的孤独症(自闭症)儿童,持续康复训练一年,训练救助费每人700元/月, 连续康复训练救助4年,救助年龄不超过7岁。
5、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 对16岁以下实施肢残矫治手术给予救助,每例住院及手术费不高于5000元;术后康复训练救助,每人不高于2000元。手术救助范围:先天性及儿麻后的马蹄足畸形、膝关节内、外翻畸形(O形腿、X形腿),膝关节屈曲畸形、并指(趾)、多指(趾)畸形、巨指(趾)畸形及其他手、足畸形、挛缩性四肢关节畸形如瘢痕挛缩、肌性粘连挛缩、关节囊挛缩等所致畸形、臀肌挛缩症等。
(三)评估、奖励
市及有关区(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本级定点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的学龄前残疾儿童开展康复效果评估。对达到一定康复水平(等级),且适宜进入普通小学学习的聋儿、智力残疾儿童、脑瘫儿童、孤独症儿童所在康复机构,市康复办按每名2000元给予奖励。
三、救助审批程序
实施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肢体残疾矫治手术儿童,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残疾儿童本人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残疾人证、户口本,二甲以上医院医学诊断证明或病历,到户口所在地街(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附表1),经街(镇)审核后,报区(市)残联审批,并向受助康复训练残疾儿童发放《青岛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附表2),同时报市残联备案。
四、救助方式
受助康复训练残疾儿童凭《青岛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青岛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到选定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受助儿童康复训练注册登记,接受免费康复训练。年度康复训练期间,《青岛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由残疾儿童所在定点康复机构保管,区(市)残联每年定期对《青岛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进行审核,如持卡儿童不再属于康复训练救助范围,由区(市)残联注销收回其《青岛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不再享有康复救助。
符合矫治条件的肢残儿童到指定的医院实施矫治手术。
聋儿助听器救助,由市残联集中购买,统一配发。
上述残疾儿童的康复及医疗项目的救助,在核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费用的基础上(符合医疗救助的按相关政策执行),自负部分按照不同的残疾类型救助标准给予救助,低于救助标准的,按实际数额给予救助。
五、资金投入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由市财政投入,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救助资金,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顺利实施。康复训练救助资金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个训、集训)、家长培训、书本(教材)、肢残儿童矫治手术后康复训练。
六、市级资金拨付程序
每季度末,各区(市)及市级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将《年度(季度)青岛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汇总明细表》(附表3)、《青岛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和《青岛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申请表》(附表4), 上报市残联审核,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按照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和实际完成的情况,将救助经费下拨区(市)残联及市级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区(市)残联将资金按时拨付到所属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七、工作要求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是一项投入大,惠及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阳光工程。区(市)残联、财政、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要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力度,保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正常运转。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区(市)残联、财政部门做好项目救助金的申请和审核工作。市及区(市)财政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区(市)残联、卫生、教育等部门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调查摸底、筛选工作;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满足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确定本区(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加强康复机构建设及管理。
定点康复机构承担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家长培训等工作,建立受助儿童康复训练、日常教学、家长培训及康复项目管理档案。建立完善康复训练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建立康复救助工作台帐。做好康复救助项目管理、效果评估、考核、经费申报和总结等工作。并接受本级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对不符合救助项目工作要求、管理不善的单位给予严厉批评,对弄虚作假者给予通报批评,停拨项目救助资金,并撤销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
附表(略)
附件三:
青岛市重度聋儿“重建耳聪行动——人工耳蜗植入”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为帮助重度聋儿早期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使他们在有声世界里成长、学习和生活,减轻重度聋儿家庭的经济负担,确保重度聋儿“重建耳聪行动”救助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条件
具有青岛市常住户口,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1—4岁重度聋儿,且具备以下条件:
1、无波动性听力损失,确诊为双耳全聋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聋儿;
2、双裸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100分贝,选配双耳最佳助听器无效;
3、智力正常,无发声障碍和明显的性格缺陷(如:智力低下、自闭症、脑瘫)等;
4、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学检查,对植入人工耳蜗及手术无禁忌症;
5、监护人康复意识强,对人工耳蜗术后的效果有现实的期望值,具备稳定的心理,受助聋儿能长期坚持听力语言康复训练且家长配合。
二、救助标准
经市残联审批同意植入人工耳蜗的聋儿,按家庭经济状况给予一次性救助。
1、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优惠证》家庭重度聋儿,给予一次性植入人工耳蜗救助费15万元;
2、低保边缘家庭重度聋儿实行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给予一次性植入人工耳蜗救助费12万元;
3、其他家庭重度聋儿实行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给予一次性植入人工耳蜗救助费8万元。
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费按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实施报销;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城乡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实施救助。
三、救助程序
(一)筛选与申请
市残联依据项目制定的《人工耳蜗适应症筛选标准》和《筛选工作流程》要求,指定筛查单位,做好筛选工作。对筛选符合条件的重度聋儿,由家长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重度聋儿“重建耳聪行动——人工耳蜗植入”材料,并报市残联审核备案。
(二)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符合人工耳蜗植入的重度聋儿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三)术后康复训练
受助聋儿植入人工耳蜗手术后,按规定到手术医疗机构开机调试,并及时到定点聋儿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四、资金来源及拨付
受助聋儿人工耳蜗费救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对经过审批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重度聋儿,由市财政向人工耳蜗定购单位按救助标准的50%预拨人工耳蜗设备经费,手术结束后,由监护人持市人工耳蜗康复训练机构签订的康复训练协议、医疗机构的出院证明及植入人工耳蜗手术结算单据到市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市残联向人工耳蜗定购单位拨付剩余的50%人工耳蜗设备经费。
五、工作要求
重度聋儿“重建耳聪行动——人工耳蜗植入”救助工作,是一项资金投入大,聋儿受益大的康复救助项目。项目定点单位应遵照“公开、透明、实效”的原则开展医疗服务工作。项目定点语训机构,做好受助聋儿术后接收、建档、教学及管理工作。要建立人工耳蜗术后康复教育及管理工作流程,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评估、有督导,有质量控制,定期上报受助聋儿康复效果。受助聋儿家长认真履行知情同意书,配合做好术后康复训练。各级残联加强项目管理,严把聋儿人工耳蜗手术筛查关,定期了解人工耳蜗产品质量、受助聋儿手术、术后康复和服务等,确保救助项目质量。
附件四:
青岛市困难白内障患者手术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为使我市低保、低保边缘白内障患者得到及时治疗,改善和提高他们视觉功能和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建立全市困难白内障手术救助工作长效机制,对低保、低保边缘白内障患者手术实施救助,达到发现一例,治疗一例。
二、救助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白内障手术指征的低保、低保边缘白内障患者。
三、救助标准
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础上,对每例困难白内障手术患者给予救助,救助费不高于1200元。
四、救助申请审批
符合救助条件的白内障患者,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或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边缘家庭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居(村)委会核实后,填写《青岛市困难白内障患者手术救助申请审批表》(附表1),经街(镇)残联审核后,区(市)残联审批。
五、救助方式
受助的困难白内障手术患者,持当年医院住院病历、《山东省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及医疗救助凭证,到所辖区(市)残联按照不高于救助标准的实际金额,办理救助手续。区(市残联建立年度困难白内障患者手术救助工作台帐。
六、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
救助资金由市及区(市)财政负担,市财政根据各区(市)困难白内障患者实施手术数量及财政状况给予救助补贴。
市财政救助补贴标准:对七区、即墨、胶南、胶州市每名补助600元;对莱西、平度市每名补助800元。
七、资金拨付
每年初,市及各区市财政根据各区(市)年度实施困难白内障患者手术救助任务数,预拨区市残联部分周转金。
每年11月底前,各区(市)残联、财政局分别将本地区《年度青岛市困难白内障患者手术报销救助情况汇总明细表》(附表2)和《青岛市困难白内障患者手术救助资金申请表》(附表3)上报市残联审核,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按照市级补助标准和区(市)实际救助情况,将补助资金拨付区(市)财政局。各区(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市财政及区市配套资金拨付区(市)残联。
附表(略)
附件五:
青岛市缺肢残疾人装配假肢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假肢装配是缺肢残疾人的迫切需要。为帮助缺肢者补偿和改善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以下情况的:
1、低保、低保边缘缺肢残疾人;
2、处于学习、务农、务工年龄的缺肢残疾人,未装过假肢的缺肢残疾人优先;
3、已装配假肢,超过使用期,且无法继续使用的缺肢残疾人。
二、救助标准
1、小腿缺肢者装配假肢一次性补助不高于4000元;
2、大腿缺肢者装配假肢一次性补助不高于7000元。
三、申请审批及救助方式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缺肢者,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低保证或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边缘家庭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居(村)委会核实,填写《青岛市缺肢残疾人装配假肢救助申请审批表》(附表1),街道(镇)残联审核后,报区(市)残联审批。
受助的缺肢残疾人,持当年假肢装配单位出具的假肢装配收费单据,到所辖区(市)残联按照不高于救助标准的补助金额给予救助报销。区(市)残联建立年度缺肢残疾人装配假肢救助工作台帐。
四、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
资金由市及区(市)财政负担。市财政根据各区市缺肢者装配假肢数量及财政状况给予补助。
救助补助标准:市财政补助每例小腿缺肢者装配假肢2000元、补助每例大腿缺肢者装配假肢5000元。
五、资金拨付
每年初,市及区市财政根据各区(市) 缺肢残疾人装配假肢救助任务数,预拨区市残联部分周转金。
每年11月底前,各区(市)残联、财政局分别将本地区《年度青岛市缺肢残疾人装配假肢补助情况汇总明细表》(附表2)和《青岛市缺肢残疾人装配假肢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3)上报市残联审核,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按照市级补助标准和区(市)实际救助情况,将补助资金拨付区(市)财政局。各区(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市财政及区市配套资金拨付区(市)残联。
六、工作要求
各级残联、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项目管理,共同组织实施好假肢装配救助项目工作,做到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假肢装配效果和质量。各级残联、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康复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救助工作中不符合要求、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者给予严厉批评,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停拨项目补助资金。
附表(略)
附件六:
青岛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救助服务项目,为残疾人提供功能补偿,减轻或抵消因残疾造成的缺失或障碍,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学习、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和质量,直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确保残疾人辅助器具救助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任务目标
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救助,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进家庭服务,满足残疾人最基本、迫切的辅助器具需求,逐步形成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长效服务机制。
二、救助对象及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智力且有需求的困难残疾人。优先向有康复、学习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适配(救助)辅助器具。
三、适配(救助)标准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救助)标准:小件300元以下,大件300元—800元(包括800元)。
小件包括:近视眼镜式助视器、单筒望远镜助视器、台式放大镜、盲人写字板、声光手杖、折叠盲杖、铝合金盲杖、语音报时盲表、语音报时钟、语音电子计算器、闪光门铃、震动钟、助听器专用电池、拐杖、助行器、站立架、生活自助具、防洒碗、拾物器、防褥疮垫、大便器、小便器、软绵坐便器、喷塑坐便器、分指板等,按需适配;大件包括:轮椅、矫形器、耳背式助听器、站立架、家用康复训练器具等,按需适配。
四、资金来源及使用
残疾人辅助器具资金由市及区(市)财政各承担50%。
五、工作流程
1、下达任务 市向各区(市)残联下达项目年度任务。
2、摸底调查 区市残联组织有关人员搞好残疾人辅助用具调查摸底、筛选受助对象,指导有需求的残疾人填写《青岛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救助)申请审批/登记表》(附表1)。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情况分类及汇总,并建档立册。
3、采购 区(市)残联根据年度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品种、数量制定采购(订购)计划,采取集中或分散采购,确保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质量及使用安全性。
4、配发服务 区(市)残联指导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站,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发放、使用服务工作,并将配发辅助器具品种、数量填写到受助人的《青岛市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申请审批/登记表》中,由受助人签字确认。
六、资金拨付
每年初,市及各区市财政根据各区(市) 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救助任务数,预拨区市残联部分周转金。
每年11月底前,各区市残联、财政局分别将本地区《年度青岛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救助情况汇总明细表》(附表2)和《青岛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救助资金申请表》上报市残联审核,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按照市级补助标准和区(市)实际救助情况,将补助资金拨付区(市)财政局。各区(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市财政及区市配套资金拨付区市残联。
七、工作要求
市及区(市)残联、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辅助器具配发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救助工作中不符合要求、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者给予严厉批评,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停拨项目补助资金。
各区(市)残联做好本地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调查、登记、采购、配发等工作。建立健全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救助)工作台帐及相关工作档案和工作制度,加强项目管理,做到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确保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质量。
市及区(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定期了解掌握残疾人辅助器具产品、价格和质量,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指导使用、跟踪问效、收集并反馈配发产品的质量和使用效果;做好辅助器具适配(救助)台帐登记、统计、上报及总结工作。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