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韦某,重庆开县人,与雷某、姜某系同乡关系,平时在一起从事零散工作。2003年5月,刘某与杨某签订《建房合同书》,约定由杨某出资拆除旧楼及兴建新房的事项。合同签订后,杨某口头协议将拆除旧楼工程承包给熊某,熊某又与雷某、姜文口头协商好,雷某、姜某以12500元的价格收购拆除工程中的废料,雷某遂叫上韦某一起干。2003年5月21日,韦某在进行旧楼拆房时不慎从五楼坠下受伤。韦某受伤后,被送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治疗,至2003年8月2日出院,住院73天。出院诊断为:一、左额颞部广泛脑挫裂伤;二、左额颞硬膜下血肿;三、右枕叶血肿;四、右颞骨骨折、颅底骨折;五、右侧周围性面瘫;六、右侧创伤性湿肺;七、右侧气胸;八、右第4肋骨骨折;九、右侧中耳炎。 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了45万医疗费用于韦某的抢救治疗上。由于韦某伤势过重,事发一个月后仍昏迷不醒,家属要求被告支付继续治疗费用未得到解决。通过社区居委会和司法所介入调解,家属与房东、工程承包方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只有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2003年6月4日,韦某通过妻子雷某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援。经审查,韦某来自四川贫困地区,家境贫困,因拆楼过程中意外受伤,至今昏迷,现家属无力承担高额医疗费用,房东和工程承包方未就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做出赔偿。申请人面临的困境急需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雷某的申请,及时指派律师承办。接案后,援助律师到医院看望韦某,向家属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走访社区居委会和司法所等相关部门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确定被告人数,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援助律师考虑到韦某目前家庭经济困难,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又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对韦某的伤情做伤残等级鉴定的申请,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诉讼费用的减、缓、免及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对于鉴定及诉讼费用减免的申请予以确认。2003年9月3日,深圳市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组出具鉴定报告书,评定韦某为“重度颅脑创伤所致痴呆,智力伤残程度为二级伤残”。2003年9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委员会出具验伤报告书,评定韦某为二级伤残。
【案件结果】
2003年11月5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一、由熊某赔偿韦某医疗费、残疾补助金等费用合计12361196元;二、熊某支付韦某精神抚慰金5万元。三、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中熊某并非合法的用工主体,熊某和韦某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韦某是在为熊某拆除房屋的过程中造成损害的,类似于工伤事故,应当由雇主熊某来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和杨某作为发包方和分包方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件受援人属于外来农民工,因从事建筑业受伤导致伤残,由于家庭生活困难,根本无法承担巨额医疗费用,一度造成无法继续治疗的困境。法律援助机构和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及时介入,极大程度地树立了受援人的信心和勇气,也有利于受援人尽快进入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该类型案件受援人或家属在调查取证、材料收集等存在诸多困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介入提供法律援助,可以直接有效地帮助受援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案件相关材料,更好地保证了举证责任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