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3年1月14日下午3时许,少年陈某某和同学柳某某(化名)放学一起回家,途经一百货公司仓库建筑工地时,从该公司尚未拆完的断墙(梯形)处攀爬到墙连墙的棉花总公司院内的平房上。二人不听他人的劝阻,又从平房上攀爬到变压器的固定架上捡铁丝,当陈某某的手触到变压器的高压进线时,被击落到一石棉瓦棚子上。随后,“120”迅速将陈某某送往随州市中心医院急救。次日,陈某某转入武汉市第三医院,住院28天共花费医疗费136882元。病情稳定后,于2003年2月18日回到随州市中心医院继续治疗,住院17天共花费医疗费370623元。2003年4月7日,经随州市曾都区司法技术科鉴定为二级肢体伤残(左前臂截肢,右手食、中、环、小指缺失,双手功能丧失)。
陈某某的母亲吴俊找到了随州市曾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区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了情况后,受理了此案,并指派刘顺贵律师为援助律师。经过调查,造成陈某某触电致残的原因是供电公司在为棉花总公司增容架设变压器时,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架设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第七章以及《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第四章的规定,其架设的变压器的高压裸体进线与棉花总公司平房的平行距离仅60厘米,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民事责任;棉花总公司是变压器的产权所有人,对该变压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百货公司在拆除房屋后未告知相邻的棉花公司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留下了陈某某可攀援的条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诱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3年8月27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吴俊及援助律师刘顺贵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3055013元。
【案件结果】
2004年,曾都区人民法院以(2004)曾民初字第1728号做出民事判决:被告湖北省电力公司随州市区供电公司赔偿原告陈某某经济损失总额43055013元的40%,计款17222005元;被告随州市棉花总公司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43055013元的20%,计款8611002元;随州市百货公司不承担责任。
原告、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1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2006年3月23日,市中级人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供电公司在架设棉花总公司变压器上的3根高压裸体进线时,南侧的一条高压裸线向外侧水平延伸与棉花总公司平房距离仅60厘米,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第10条“(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的规定。供电公司的线路改造的行为导致棉花公司与供电公司《高压供电合同》中的分界点变化,属内容的重大变更。而此合同的重大变更并未征得棉花总公司的同意,直接造成了双方对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争议,导致变更后的线杆至棉花总公司变压器三根高压进线这一段线路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确。供电公司违规安装变压器及变更分界点导致线路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的行为,导致发生了陈某某被电击致残的事故,对陈某某致害结果的发生有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判定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其辩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与有关法律相悖,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棉花公司作为变压器的产权所有人,对于进入其空间范围的高压进线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负有一定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且对供电部门1997年1月安装的高压线与平房距离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其变压器及所属空间范围的高压线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对陈某某触电致伤负有一定的责任,也是导致陈某某致伤的原因之一,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棉花总公司对原判并未提出上诉,对其在答辩状中的请求,该院不予审查和支持。同时,由于陈某某是沿百货公司断墙攀援上去才接触到高压电源的,百货公司的疏忽也是导致陈某某致伤的原因之一,应对陈某某致伤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酌定其承担陈某某因电击致伤造成经济损失的10%。上诉人陈某某、供电公司及被上诉人棉花总公司要求判令百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和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陈某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放学回家时,其监护人对其监管不力,也是其致残的原因之一,其本人及监护人均有过错,应当自负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原判酌定其承担40%的经济损失比例偏高。一审漏判了陈某某的经济损失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04)曾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
二、湖北省电力公司随州市区供电公司赔偿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3255013元的40%,计款17302005元;随州市棉花总公司赔偿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3255013元的20%,计款8651003元;随州市百货公司赔偿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3255013的10%,计款4325501元;陈某某自负其经济损失43255013元的30%,计款12976504元。
【案件点评】
透过此案件,有如下几点启示:
一、防范于未然,是避免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如果供电部门加强电力设施防护和管理,如果棉花总公司对变压器加强了安全防护和维护管理的责任,如果百货公司在拆除房屋后告知相邻的棉花总公司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这个事故也许就不会发生。
二、加强安全知识宣传与教育,是减少事故发生的主要手段。电力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广告等形式大力宣传电力知识,设立警示牌;学校、家长、社会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监护与管理。此案中,如果学校、家长平时对陈某某加强了安全知识宣传与教育,事故就可能不会发生。
三、沉痛教训与可喜局面。透过此案件,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付出了沉重代价。对受害方来说,虽赢了官司,得到了一定赔偿,但心灵创伤和残缺的肢体都无法弥合,他一生要面对残疾的躯体。对被告方来说,他们输掉的不仅仅是官司,也不是赔偿几个钱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承载对社会、对公民的一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