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0年8月19日上午,湖北省监利县年仅12岁的张某随父母到朋友王某家做客,张某在王某家三楼阳台玩耍时,被电力局架设的高低压共杆的线路击伤,造成身体五级伤残。为此,张某诉至监利县人民法院,诉请判令电力局赔付原告住院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80万元(含后期异体移植手术),诉讼费用由电力局承担。一审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户主王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庭审后认定,张某受伤后其损失包括前期、后期治疗费用约10万元,伤残补助费4812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320元,误工费及护理费1320元,住宿费2000元,交通费6717元,共计159477元。
法院认定,被告电力局应承担较大的民事责任即50%,第二被告户主王某承担30%的责任,原告法定监护人承担20%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进行异体移植手术或自体足趾移植、拇指再造术,待实行后另行起诉。并判决:一、由第一被告电力局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79738元(50%),由第二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的经济损失47833元(30%),由原告监护人自行承担经济损失31895元(20%);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案件结果】
二审上诉期间,张某的父亲满怀期望地求助于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的孔令琼律师。孔律师受理此案后,仔细查阅该案卷,认真研究证据材料,多方收集新的证据,并多次到电力部门请教有关专业知识,确立损害赔偿范围及金额。主张:一、受害人张某及其监护人无过错;二、被上诉人电力局之电力线违章,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三、精神损害成立,应依法赔偿;四、应安装假肢。最终,二审法院采信了孔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电力部门赔偿张某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53万多元。
【案件点评】
本案12岁的张某受到伤害,针对其有无过错,电力局的责任,张某索赔的项目和金额,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方面,律师展开了精心缜密的准备,其有理有据的二审代理意见得到了二审法院的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