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对王丽等四人批准逮捕。据悉,这是北京市首例以该罪名批捕的案件。
“找几个盲人去北京乞讨,你啥也不用操心,光看着他,一天就能赚个七八十上百块”。建设不无得意地向兄弟吹嘘说。从2004年第一次来京,他已经“干这行”五年多了,眼看着家里的老房子也翻新了,还开上了一辆新面包车,刘建设俨然成了村里的大户——王丽第一次觉得“干这个中”。
6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对王丽等四人批准逮捕。据悉,这是北京市首例以该罪名批捕的案件。
根据警方的调查和检方的资料显示:这是一个家族式的犯罪团伙。三兄弟和各自的妻子从河南老家“寻摸”到四位“能拉二胡,懂弹唱”的盲人,承诺每个月给两百块的“工资”将他们带到北京,“一对一盯梢”安排在医院、学校门口乞讨。“住的是不足一人高的棚户,吃的是馒头和大饼,几乎没有菜。”有想逃走的,被发现抓回来后就是一顿毒打,还被恶狠狠地警告“不听话,死也让你死在北京”。
四个盲人通过何种渠道来京乞讨?他们在京过的又是怎样的生活?王丽等人又是怎样的生存状态?他们是否如描述中形容的“残忍,恶毒”?记者通过实地走访,试图揭开他们不为人知的另一面。
北医三院门口
4月30日上午九点半,“蜗居”在花园路那条狭窄小街道里的北医三院门口一如寻常的拥堵和热闹——车辆开到这里只能如蚂蚁般挪动,更别说还有招客拉活的面包车,出租车七零八落地停靠在路边,操着不同口音的外地进京病人百无聊赖地在空地上铺张报纸坐着,起个大早可能排了个傍晚的专家号,而四周是名号各异的寿衣店、医疗器械店,与夹杂其中的各种小吃“相映成趣”,俨然一幅“闹市图”。
这种情况下,有一个盲人拉着二胡在路边弹唱乞讨是再正常不过的“景象”了。但这一次有些例外,“你需要帮助吗?”接到群众举报赶来的民警问道。“俺需要……”“哎哎哎,警察同志,他是我们的亲戚。”一位中年妇女蓦然从不远的角落冲了出来,“她不是俺的亲戚,是她把俺们骗到北京来的。”36岁的河南人王丽随即被拘留。
顺藤摸瓜,警方还找到了另外三名同样情况的盲人,而“看守”他们的正是王丽的丈夫刘会民,刘会民的二哥刘社会及其妻子张新丽。
6月10号上午十点,海淀看守所,王丽被关押在这里一个多月了。记者见到她的时候,她正在审讯室的走道里蹲着等待被传唤。“王丽,进来。”走进审讯室的这个中年妇人与普通的农家妇人无异,只是她一直试图逃避记者的目光,不停地哭诉:“我不知道这是犯罪啊,当时找他们也是说好了的每个月给两百块钱,怎么就成了犯罪了?”
艾滋病村
2009年10月来北京之前,王丽还是河南驻马店上蔡县孟楼村的一个农家妇女,家里种了四亩地养了三头猪,老公在村里的建筑队干活,一个月能补贴两三百块钱。如果不是她十四岁的儿子“有病”,也许她一辈子也不会走出那个小村庄。
让上蔡县闻名全国的并不是三千年的历史文化和人类始祖伏羲故里的名头,而是一个在全国范围内艾滋病感染人数最密集,疫情最严重的村庄——文楼村,现在大家都把它称为“艾滋病村”。这个自然居住人口大约为三千人的村庄,艾滋病人或艾滋病携带者比例高达到70%以上。
“卖血”是这个庞大感染群体的共同经历,因为家庭贫困,卖血一度成为当地人的“职业”。他们到地方的血站卖,或是成群结队组成“卖血队”北上南下,甚至还找到“地下血头”——在没有任何卫生保证的前提下,他们不体检也不化验,有血就抽,许多人共用一支针头,艾滋病菌就在这种情况下悄悄蔓延,卖血者之间交叉传染,卖血者与输血者之间互相传染,从此一发不可收拾。
王丽所在的村庄是文楼村的邻村,相同的悲剧也在这个小村庄上演。村里的中老年人基本上都卖过血,包括王丽的父母和她丈夫的二哥刘社会,而刘社会终究也没逃过厄运感染上了艾滋病。如果说因为“卖血”而感染艾滋病在当地已经是见怪不怪的“宿命”,那么因为“输血”而感染就是彻头彻尾的“倒霉”,至少王丽不能接受——她年仅十四的大儿子“得了痨病大口大口吐血”,送去卫生站输血,结果感染了艾滋。这个本来仅可糊口的农家不得不开始寻找新的“活路”,这时候大哥刘建设从北京“赚了大钱”回来。
“找几个盲人去北京乞讨,你啥也不用操心,光看着他,一天就能赚个七八十上百块咧。”刘建设不无得意地向兄弟吹嘘。王丽动心了。收完麦子,她把几头猪也卖了,开始从邻村附近县市四处寻摸“会拉二胡的盲人”。一个月两百块钱,包吃包住这是王丽开出的条件。“以当地的经济水平,二百块钱对于几乎没有经济来源的残疾人是有一定吸引力的。”承办检察官邵丹告诉记者。
“胖子”(绰号)第一个被王丽找到,他家境不差,生得白白胖胖,还自称有个当村支书的哥哥,跟着王丽来北京纯属为了“赚点钱,见见世面”。接着王丽又顺利地找到了另外三个人。
2009年10月5日,把得了病的儿子和十一岁正在上学的女儿交给公婆照顾后,王丽坐上北上的火车来到北京。一个礼拜后,她的丈夫刘会民、二哥刘社会、嫂子张新丽带着四个盲人也相继赶到。他们的第一站落脚地是丰台区成寿寺路双旗杆村。
双旗杆村
北京南三环旁的成寿寺路,路边最显眼的地方挂着北京市人口管理处的牌子。这是个外地务工人员聚居的地方,道路两边密密麻麻地开着各种五金店、修理厂、加油站,一辆辆汽车从这里开过,重重地掀起一层厚土,而一旁卖鸭脖子的阿姨麻利地将一只剥光了毛的全鸭往锅里扔。熬不住午后烈日暴晒的民工们,在三环桥下寻着一个凉快地方,零零散散地随地躺着,他们是给人补漏、装卸的小工。
这儿的KTV还朴素地叫“歌厅”,车站旁唯一一家四川菜馆紧挨着公厕,尽管如此,这儿也有华润万家超市,也有红木家具展厅,还有购物街,这一切足以说明这儿是“城市”。但当你问路边修车的大伯:“双旗杆怎么走?”他准会上下打量你几眼,然后往对面的小巷子努努嘴:“喏,就那了,你要租房子啊?”
走进这个叫双旗杆的小村子,不免让人有恍如隔世的感觉——外面的城市和里面没有任何关系,里面的人有他们自己的生存法则。
双旗杆村是个典型的城中村,里面清一色的平房和自建的二层小楼,因为年代久远,很多房子已经裂开缝,往下掉土。公家搭的高压线,村民私搭的电线东一根西一根地交织在一起,路边丢弃的腐烂水果发出阵阵恶臭。
旁边建筑工地轰隆隆的破土动工要建高楼,这里最早就是安置中煤一建公司建筑工人的民房,现在早期的建筑工人退休了,跟着儿女出去住,或者两老居住,房子有闲置的,就出租给外来的务工人员。
八十岁的武世昌就是这儿的老房东。他上世纪六十年代从山东老家来北京当建筑工人,“盖过人民大会堂,建过西直门”,在这娶妻生子过了一辈子。“我在北京待了五十多年,什么人没见过,什么事没经过,我不明白王丽他们怎么啦,是打人了还是杀人了,就被抓进去,他们什么时候出来嘛?”他递给记者一个小板凳,缓缓地摇起手中的大蒲扇,“他们是去年十月份来我这儿的,楼上那个小屋子看到没,住了一个瞎子和另外一个人,一个月一百块钱。下面那间大房子住了三个瞎子和其他几个人,一个月两百。”
楼上的棚房是武世昌的“得意之作”——建筑工人出身的他捡别人工地上扔掉的柏油、竹竿、皮绳硬是在四合院结构的平房上平地搭起了这么个小屋子,连接一二层的是武世昌自己搭建的外挂式楼梯。“这能住人吗?”“怎么不能住?你摇摇,看多结实。我都盖了两三年了,就没断过租户。”
记者眼前的这个棚房隔开了左右两间屋子,每间两米高,四平方米左右,房门紧锁,据武世昌介绍,上午刚有新住户搬进去。透过窗户,记者看到房间里除了一张床再无其他。“他们都是在门口做饭?”房间外凌乱地放着锅碗等厨具。“王丽他们很少做饭,早上起来都买馒头大饼,偶尔炒点菜,七八点就出去了,然后晚上九十点才回来。”“那几个盲人吃什么?”“还能吃什么,跟王丽他们一起吃嘛。尤其是那个胖子,特别能吃,早上起来伺候他一根烟,完了馒头管饱,他还经常抱怨没吃饱。”一旁一直没说话的武大娘忍不住插了一句,“我就喜欢那个胖子的吃相,他们现在到哪去了?”
“他们哪都去,挑人多的地方,王丽他们就搀着几个瞎子坐车,该吃饭带着吃饭,该上厕所搀着上厕所。”在武大娘的眼里,王丽他们几个对几个盲人“挺客气”,从来都是好好说话。“我就没见过她打人,现在什么世道了,还能兴打人嘛,你要说打人,让他们去检查,说说看打哪了?”她想起某天晚上,“胖子”说要回家,王丽他们劝了半天也没管用,胖子狠狠地说:“你不让我回去,我家里的哥哥不是好惹的!我准管让你吃不了兜着走。”“也不知道包他吃住,还给他钱,他要回去干吗?”武大娘嘟囔道。“还不是赚够了钱不想干了。”一旁的武世昌最后来了一句。
小宋的故事
这群人显然不是唯一以乞讨为生的。他们无所不在,公交车站,地铁口,地下通道,医院,天桥,人多的地方都有他们的身影。
今年25岁的四川人小宋是其中的一员。他是个先天残疾的畸形人。左手只有两根手指像鸟爪一样张开,一条腿没了,另一条腿只能跪着。
一个月前,他通过别人“介绍”来到北京。“家里有两个姐姐,但是他们都有自己的生活,没办法管我,我也想自食其力。”他住在丰台区靠近卢沟桥的五里店,“介绍人”每天早上十点骑着小三轮把他送到地铁站,下午四点把他接回去。“如果没有他们,我在这边也没办法生活下去。”小宋对“介绍人”的感情有些复杂,除此之外,他要向介绍人交一定比例的“介绍费”,至于数额,他尴尬地笑了笑,不肯透露。
他面目清秀,虽然身体残疾,但是从来都把自己收拾得干干净净。他也不像其他人一直粘着乘客,他只是默默地的挪动自己的身体,微笑着看着每个人。“我并不希望过这种生活,我还是希望做有尊严的工作。”给他钱的多是学生,老人,每天至少也有四五十块钱。“我很感谢这些施舍的人,祝大家都能平安健康。”可是未来怎么办,要一直乞讨下去,还是回家,小宋茫然地摇了摇头,“我不知道。”
采访中,这条组织残疾人乞讨的利益链条逐渐清晰起来。“介绍人”扮演了整个链条中的关键角色,他们通常有一定的组织,以团伙的形式出现。团伙中分为总组织者和下线。下线大多冠以“找工作”“给工资”的名义,负责在老家搜罗残障人士。组织者则统一将其带到北京,并敲定生活住所,乞讨线路,利益分配。对残疾人的管理则实行“一对一”式的,每个下线负责一名残疾人,包括他的食宿、出行和解决乞讨中的突发情况。
事实上,在这样的团伙组织中,残疾人不过是一枚棋子,他们来北京的原因大多是被家人和社会遗弃,无法生存。这些组织者之于他们,是“恩人”也是“冤家”,如果没有这些人,残疾人在老家的结局很可能是路边饿殍,无以为继。此时尽管他们扮演的仍是“路边饿殍”的角色,但起码“有吃有住,生活不愁”。
可是温饱之外,他们的命运始终无法自己掌控,乞讨来的钱永远大头归别人,自己则拿着亘古不变的“工资”,由于身体上的劣势,他们完全不具有讨价还价的本钱。至于小宋所憧憬的“有尊严的工作”,或许还很遥远。■
法律禁止乞讨吗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增设的新罪名,该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是行政执法中的常用依据。该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实践中,行政处罚拘留或处以罚金的方式并未能彻底消除这类行为,反而形成“洼地效应”——一个城市抓得紧就转移到另一个管理较“松”的地区。
事实上,自2006年6月通过“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后,针对该罪名所规定的行为手段、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等问题,学界的讨论从未停息。
“法律并不禁止乞讨”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屈学武特别指出,将本罪名确定为“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更为恰当。仅仅将本罪行为概括为“组织乞讨”,忽略了本罪之“组织”行为并非一般组织行为,而需辅以“暴力、胁迫手段”来完成。
一般意义上,乞讨实属公民行使其人身自由的方式, 因而我国法律并不从一般意义上禁止,只在特定范围或者对特定乞讨方式加以禁止。例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文禁止“强行讨要”式乞讨、“诱骗、利用他人”进行乞讨, 等等。
“乞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即便是在发达国家也不可避免会存在,因此我国虽然不鼓励乞讨,但并不禁止乞讨与组织乞讨。有的时候对于那些生活没有着落又缺乏谋生手段的残疾人和儿童来讲,组织他们进行乞讨可能还是帮助他们的手段,因此不应禁止,更谈不上入罪。”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志祥看来,“本罪的着眼点并不在于惩治单纯的组织乞讨行为,因为组织乞讨行为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残疾人有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缺陷,儿童认识辨别能力较弱,当受到不法分子的教唆、引诱,残疾人、儿童并大多不能明辨是非,更多的时候是无能力反抗。其次,目前不法分子控制操纵的残疾儿童多是从残疾人、儿童的监护人手中租来的或以杂技表演等理由骗来的。当远离家乡后,被不法分子带到大城市的残疾人、儿童失去了监护人的保护,加上生活上难以自理,更不知怎么寻求救助。行为人不需要“暴力、胁迫”手段,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控制他们。另外,贫困家庭父母利用自己或亲人的孩子去乞讨行骗,更不需要“暴力、胁迫”的手段。
对此屈学武教授认为,从本罪之立法要旨看,本罪之“胁迫”应当不限于暴力胁迫,也包括非暴力性胁迫。无论以何种方式胁迫,只要其“足以”禁锢残疾人、儿童的意志自由,令其不得不按行为人之“行乞”指令办事即可。因为从法意上看,我国刑法增设本罪的立法本旨在于强调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行为,这属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理当以刑罚的方法来严厉禁止。
“父母组织子女乞讨是否成罪”
现实中不乏父母拖儿带女沿路行乞的现象。那么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能否成立为本罪主体?
屈学武认为,“刑法不是圣人规范,而是普通人规范,因而要令亲属之间动辄行此‘大义灭亲’之举,有时的确有违人伦。然而,父母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组织身为残疾人、儿童的自家儿女去乞讨的行为,却不是什么欠缺守法期待可能性的问题。” 她更倾向于对父母强迫组织身有残疾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去乞讨的,刑法不但不能毫无原则地为其“出罪”,恰恰相反,司法上倒可酌情将此情节视作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其实就被组织的对象而言,法律并没有排除组织者自己的亲生骨肉成为被组织者的可能性。”王志祥认为,就法律规定来说这一议题实无争议。“如果是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自己的孩子进行乞讨的,可以成立本罪。”但他认为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既然是组织,一般被组织者的人数应当达到多人(3人以上),所以通常的情况是组织自己的孩子和其他儿童一起乞讨。”
“法律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残疾人和儿童,这点同样有值得完善之处。”王志祥指出,对于生活无法自理的老人,他们同样是弱势群体,也容易受到利用、控制、侵害,也应考虑列入本罪的保护对象。
“把未成年人仅限于儿童,也不利于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能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同样值得保护。”王志祥说,现实中,那些在大街小巷上以“中学生”名义被胁迫乞讨者,大多就是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至于把所有残疾人都列入本罪的犯罪对象,王志祥认为并不妥当,“并非所有残疾人都是无行为能力之人,如果仅是轻微残障,一来并不具有被组织者用来博取他人同情而乞讨的太大价值,二来将那些组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乞讨的行为入罪并不合乎本罪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