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4年3月28日上午10时许,年仅13岁的高某与同学张某在武汉市国营荷包湖农场至新沟火车站方向的水泥路边玩耍,因一时兴起,高某爬上了某纺织有限公司设置在路边的一座抽水深井房的屋顶。屋顶上有一闲置的铁栅栏(原为安放变压器所置,当时已拆除),当高某双手握住铁栅栏顶部的瓷弧时,突然全身一麻,失去了知觉。后虽经武汉市第三医院医生进行了手术治疗,但高某几乎被烧焦的双手,功能仍无法恢复。在用去了高某一家所有的积蓄后,高某的家人只有为其办理了出院手续,后高某的伤势经东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证据技术鉴定室认定为二级伤残。
然而,当高某的家人找到责任单位时,该公司自称出于人道,在支付了6500元的赔偿费后不愿再赔偿任何费用,这一事故无疑给原本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
2005年5月中旬,东湖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邓国华同志在当地办理另一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听高某的爷爷谈到该案,认为高某确属经济困难,理应伸出援助之手,本着扶助弱者的原则,邓国华当场受理了他的援助申请。回到中心后,邓国华即召集另两名工作人员朱丹、苏林清讨论了此案,并确定由三人共同承办该案。为了查清事实,援助律师勘查了事故现场,并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士。原来,该深井房为某公司抽水时使用,因冬天闲置,该公司便派人将变压器拆回,但为了防止有人将铁栅栏盗走,该公司就擅自将高压电连接在瓷弧上端,当有人碰到瓷弧上的高压线时,就会被高压电击伤。
【案件结果】
经过充分的准备,援助律师于7月1日向法庭递交了起诉状,以该公司未在其所有抽水深井房设置危险警示标志为由,向对方提出了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复印费等在内的共计33671158元的赔偿请求。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工作进行得并不顺利,其中争执最大的就是166700元的后期护理费问题。援助律师认为,高某双手受伤严重,生活根本无法自理,且有武汉市第三医院烧伤科的证明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应计算20年的护理费,然而审判员却认为该费用不应计算。除此之外还有双方的责任分担比例,因为按照当时的实际情况,高某是不可能自己一个人爬上深井房顶的,如果有第三人协助,协助者应承担何种责任,等等。援助律师据理力争,克服重重困难,终于于2006年4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高某赔偿金156500元,同年6月该款已全部执行到位。
【案件点评】
此案的承办涉及到电力设施装配的专业知识,办案人员就此专业问题请教了专家并详细调查,事实明确了双方的责任,为案件达成调解铺平了道路。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护理费,应当通过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认,如果一审法院对医疗机构的证明不予采信,原告完全具有在二审中推翻一审法院原审判决的可能性。当然,对于诉讼还是选择调解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但就本案,选择继续诉讼也许是完满解决的另一个方式。